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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格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良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格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115号原告深圳市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良泉。委托代理人杨钦维,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添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欧格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庄上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司黎黎人民陪审员  刘汉藻人民陪审员  张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