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43号刘: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2060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不属实,你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也没有收到过被害人给付的钱款。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所提申诉理由,根据在案证据,你伙同他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案证实,还有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取款业务回单、取款凭条、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且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