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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杜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杜建平,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李林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建平在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股份50万元的冻结,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2015)兴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 强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