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于罗学莲申请执行郭富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莲,郭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罗学莲。被执行人郭富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叙永刑附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罗学莲申请执行郭富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4649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郭富友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富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的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富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罗学莲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富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富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罗学莲,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