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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邹国辉与舒前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邹国辉。被执行人舒前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舒前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4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邹国辉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月息1.5%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223.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舒前满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前满的银行存款共计1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