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遵平与陈玉芳、孙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遵平,陈玉芳,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439号申请执行人高遵平,居民。被执行人陈玉芳,居民。被执行人孙涛,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申请执行人高遵平与被执行人陈玉芳、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邳民初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遵平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2012年5月15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8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孙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遵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高遵平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4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