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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恒逃税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恒

案由

逃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刑初542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恒,曾用名汪五三,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系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执行董事,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晓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尹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恒犯逃税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汪恒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皖12刑终4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送达补充材料函,要求审查安徽省颍上县地税局出具的《关于安徽恒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补充报告,排除一切矛盾点。必要时建议委托有关税务师事务所予以鉴定。颍上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日函告颍上县地税局,建议其委托鉴定。颍上县地税局于2016年12月10日委托安徽阜阳恒泰税务师事务所对该案涉税数额进行司法鉴证。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暂停审理。现暂停审理事由已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张志侠审判员  潘光林审判员  任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