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郝某、梁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梁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437号原告郝某,略原告梁某,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正飞。被告刘某甲,略被告刘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梁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