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郝某、梁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梁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437号原告郝某,略原告梁某,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正飞。被告刘某甲,略被告刘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梁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