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迪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郭耀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闫迪娜,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迪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3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迪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延边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