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3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赵薇,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