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与杨俊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杨俊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住。代表人王建军,负责人。被申请人杨俊海,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三团个体工商户,住。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供销合作联合社,组织机构代码,住法定代表人袁国军,董事长。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俊海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俊海的银行存款29274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供销合作联合社以其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巴彦岱的国用(兵土)字第99072号,用地面积14958平方米中的建筑面积为3089平方米的仓库,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供销合作联合社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巴彦岱的国用(兵土)字第99072号,用地面积14958平方米中的建筑面积为3089平方米的仓库,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供销合作联合社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巴彦岱的国用(兵土)字第99072号,用地面积14958平方米中的建筑面积为3089平方米仓库的房产手续。代理审判员 张继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