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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祖明明与祖凤臣、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明明,祖凤臣,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335号原告祖明明,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满族,赤峰市元宝山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管理中心职工,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臧雪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凤臣,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宏达,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晶华,区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唐晓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天飞,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明明诉被告祖凤臣、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祖明明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