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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康淑侠、斯嘎拉图、赵军与包洪德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淑侠,好毕斯嘎拉图,赵军,包洪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22号申请人康淑侠,女,52岁,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住科右中旗。申请人好毕斯嘎拉图,男,51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医院职工,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军,男,52岁,汉族,科右中旗人,教师,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包洪德,男,36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申请人康淑侠、好毕斯嘎拉图、赵军因与被申请人包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包洪德座落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王鲁嘎查土木结构平房2间、砖木结构平房4间,建筑面积为178.2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蒙F15**-145189),予以查封,申请人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投保的保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包洪德座落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王鲁嘎查土木结构平房2间、砖木结构平房4间,建筑面积为178.2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蒙F15**-145189)予以查封,房屋予以查封36个月(即从2016年4月26日始至2019年4月25日止)。二、对申请人好毕斯嘎拉图、赵军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13130081900235955055、康淑侠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保单号为13130081900235954861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