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贵与马万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马万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第2338号原告:马贵,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保昌堡村***号。被告:马万林,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保昌堡村二组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贵诉被告马万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