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立美与董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466号原告:黄立美。被告:董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美与被告董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立美负担。审 判 长 卢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