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田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田,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762号原告吴金田。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金田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田、被告法定代表人敖殿良及委托代理人陶彦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实施户户通工程,但该村的广场及道边和大碾子沟道路未修建,被告找到原告协商修建事宜,因被告当时承诺原告将上述工程完工后便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故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双方当时约定道边每平米68.58元,广场为每平方米57.333元。后原告按照双方协商事宜进行施工,于2013年10月完工,总工程款为94120.00元,但被告在原告完工后迟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的欠条。因被告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4120.00元并以月息2%标准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2707.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约定是2017年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如果2017年被告支付不了工程款才支付原告利息,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当时的村主任敖华武口头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营子西、村广场及道边和大碾子沟道路进行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与被告的口头约定进行施工,此工程于2013年10月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也没有和原告进行该工程的结算。2015年12月被告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的欠条,欠条盖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公章,上届村主任敖华武、现任村主任敖殿良在欠条上签字,欠条内容为:“今欠吴金田户2013年承包修营子西、碾子沟等水泥路承包费94120.00元玖万肆仟壹佰贰拾元整。欠款单位:老庙营村委会敖华武敖殿良”。以上欠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证人敖华武的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4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条上盖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公章,且有上届村主任敖华武、现任村主任敖殿良的签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与原告约定2017年底前支付工程款,如到期不能付款才支付利息,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道路承包协议约定2017年支付工程款是该村柳树沟树段,原告施工的营子西、碾子沟等水泥路的工程并未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与被告约定2017年支付工程款,故对被告的所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欠款利息,因被告2015年12月才为原告结算工程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期间原被告关于欠款利息并未做相关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本院考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院支持原告从2016年3月3日起算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金田工程款94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并已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金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老庙营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