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光明物流有限公司与XX华、徐晨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光明物流有限公司,XX华,徐晨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光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凤鸣,该总经理。被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徐晨曦。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光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华、徐晨曦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XX华于2015年7月23日前返还原告苏州市光明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133770.12元,被告徐晨曦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双方就本案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2元,由原告苏州市光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XX华在太仓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款1147508.12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徐晨曦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24567.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