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梅与杭州安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杭州安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杭州安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7号1幢517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9527-2。法定代表人胡哲。被执行人胡哲,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杭州安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哲尚有案款24629元未支付。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安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哲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8执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