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快奥金和机械有限公司、欧建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快奥金和机械有限公司,欧建堂,孔秀群,林开明,周丽斯,周金生,周国浩,佛山市顺德区奥姆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号一座101、102、103、2层、21层,组织机构代码57786517-2。负责人李启聪,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快奥金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大路荔村虾坤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010826-7。法定代表人林开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欧建堂,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孔秀群,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开明,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丽斯,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金生,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国浩,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姆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顺西路3号首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098063-1。法定代表人欧建堂。关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快奥金和机械有限公司、欧建堂、孔秀群、林开明、周丽斯、周金生、周国浩、佛山市顺德区奥姆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快奥金和机械有限公司、欧建堂、孔秀群、林开明、周丽斯、周金生、周国浩、佛山市顺德区奥姆斯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49286.15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6日的利息合计136568.38元,之后的利息按年11.25%暂计算至2015年4月2日为118087.52元),违约金2500元,迟延履行金59123.77元,律师费9744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9330元。在本院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快奥金和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现另案处置当中;查封被执行人欧建堂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建基路六巷4号房产,上述房产已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抵押金额3111600元。经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1519960元,与抵押价值相差较大,暂不予处置。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