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冼秋玲与夏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冼秋玲,夏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财保24号申请人冼秋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担保人区兴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夏均,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冼秋玲与被申请人夏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均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冼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夏均的车牌号码为粤E49L**号牌小型轿车;二、查封申请人冼秋玲及其担保人区兴旺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XXX号X座X梯XXX房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且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