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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凤春与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春,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刘凤春,女,汉族,1967年6月1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亓传捷,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兴华园小区D区。法定代表人:房喜明,书记。委托代理人:隋欣,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春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刘凤春负担。审 判 长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孟祥歌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