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8执50号劳动监察大队与新田县人民医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50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新田县龙泉镇烟霞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大军,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2月11日对湖南省新田县人民医院作出的新人社监罚字〔2015〕3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罚字〔2015〕3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5年12月11日,新田县人民医院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强制执行新人社监罚字〔2015〕3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子君审判员 郑代慧审判员 骆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芳附件:本行政裁定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