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永宽申请执行罗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宽,罗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21号申请人马永宽,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霄,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申请人马永宽与被执行人罗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5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罗霄支付申请人马永宽香蕉款98200.00元,定于2015年9月1前付清。但被执行人罗霄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永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罗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霄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霄存款。现罗霄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字第001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