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林娟与上海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娟,上海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6717号原告李林娟。委托代理人黄勇,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银林。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林娟诉被告上海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