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利民诉高宏博、肖美、雷锦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利民,高宏博,肖美,雷锦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财保15号申请人郭利民,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8日,佳县通镇通镇村694号。被申请人高宏博,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5日,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前梁村131号。被申请人肖美,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3日,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前梁村131号。被申请人雷锦瑜,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C2凯旋宫3幢7层1-701号。申请人郭利民与被申请人高宏博、肖美、雷锦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利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雷锦瑜名下的位于横山县的房产。申请人郭利民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雷锦瑜名下的位于横山县北大街西侧解放西路南侧天元商厦一层商住楼14号东,建筑面积72.36㎡,产权证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雷锦瑜名下的位于横山县北大街西侧解放西路南侧天元商厦一层商住楼13号西,建筑面积70.86㎡,产权证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雷锦瑜名下的位于横山县梁家湾兴盛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70.00㎡,产权证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四、被申请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处分或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