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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典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典,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600号原告:张典,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张磊,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典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磊所有的皖SEC9**号大众牌轿车一辆,原告提供利辛县环城南路58号利辛师范附小院内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磊所有的皖SEC9**号大众牌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利辛县环城南路58号利辛师范附小院内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