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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王光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229号原告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马士恒,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征、邵长亮,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光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