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世君与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君,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79号原告李世君。被告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君与被告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凤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闫美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燃料公司房改字第01514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