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蒋晓林故意伤害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晓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553号罪犯蒋晓林,男,汉族,1993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晓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由蒋晓林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蒋晓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蒋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晓林,现刑罚执行已达二年零十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并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受罪犯蒋晓林为矫正对象,罪犯蒋晓林提供的保证人杨洪芬符合条件,并出具了保证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罪奖惩审批表、犯罪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公示反馈表、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晓林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晓林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