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省让与南科霞、贾玉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省让,南科霞,贾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807号原告张省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南科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贾玉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系被告南科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省让诉被告南科霞、贾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省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省让承担。审判员 何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昊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