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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省让与南科霞、贾玉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省让,南科霞,贾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807号原告张省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南科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贾玉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系被告南科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省让诉被告南科霞、贾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省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省让承担。审判员  何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昊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