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李庆江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江,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143号原告李庆江,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南四道街**号*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实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街60-3号5单元3楼3室。委托代理人周本财,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安顺金街1号楼10单元402室。原告李庆江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