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徐为民、徐美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徐为民,徐美娣,徐为忠,徐为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288号原告徐建平,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妹,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为民,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美娣,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为忠,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市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为龙,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徐为民、徐美娣、徐为忠、徐为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徐建平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交),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