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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33号原告汤某某,男,1973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