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谭奇与袁小淇、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小淇,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谭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小淇(曾用名:袁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北路双河社区足球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杨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奇。再审申请人袁小淇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谭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小淇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2、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未就其存在过错的不利证据出庭答辩,应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法律后果。3、本案应适用过错原则,追究过错方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启动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再审申请人袁小淇、被申请人谭奇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参加由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非正式足球比赛。谭奇在带球进攻射门的过程中与担任守门员的袁小淇双方身体相碰撞而受伤。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袁小淇对被申请人谭奇的受损有主观过错及客观上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乐众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谭奇在比赛中受伤亦有过错,因此,原审认定被申请人谭奇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谭奇受到的身体损害比较严重且在经济上支出了较大的医疗费用,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结合受害人谭奇是因与袁小淇身体发生碰撞而受伤以及袁小淇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认由谭奇、袁小淇共同分担损失,酌情认定袁小淇补偿谭奇2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袁小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小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志宏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逸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