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759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以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审判员 李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