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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759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以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审判员  李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