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程俊禹与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禹,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479号原告:程俊禹,男,1963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廖伟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禹诉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俊禹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万元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程天君名下位于合肥市桃花镇松林路与书箱路交口禹洲华侨三期荷园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俊禹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的账户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程天君名下位于合肥市桃花镇松林路与书箱路交口禹洲华侨三期荷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