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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湘林与郭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湘林,郭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704号原告赵湘林。委托代理人王礼安。被告郭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湘林诉被告郭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湘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湘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晟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