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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扬中市通华电器厂有限公司与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通华电器厂有限公司,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733号原告扬中市通华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东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陆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法定代表人臧文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运波,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通华电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通华电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扬中市通华电器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