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晓莹与张剑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莹,张剑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647号原告:杨晓莹,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剑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莹诉被告张剑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剑勇在中国工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银行存款7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杨晓莹出具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剑勇在在中国工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