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济南兴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菏泽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兴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组织机构代码证:78063638-3)与被执行人菏泽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华,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1289257-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兴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6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