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XX与兰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兰XX,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兰XX。被执行人彭XX。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兰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XX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8号。截止2015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XX借款本金283500元(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兰XX、彭XX自愿在2016年5月底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XX借款本金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776元;待被执行人兰XX、彭XX得到周XX、周XX、苏XX的还款后,偿还余下的借款本息(利息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案件执行费4194元,由被执行人兰XX、彭XX负担。三、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即终结对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