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宁申请执行关桂峰(2016)黔2601执358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关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关桂峰。因被执行人关桂峰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关桂峰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宁办理位于凯里市永华路33号1栋2单元***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桂峰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要求法院进行强制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凯里市永华路33号1栋2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房字第200900***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