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XX与薛红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薛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红艳,女,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薛红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红艳应返还申请执行人XX彩礼3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红艳在外地打工,本院依法向其父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薛红艳的银行账户和房产登记后,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XX谈话,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