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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XX与薛红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薛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红艳,女,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薛红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红艳应返还申请执行人XX彩礼3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红艳在外地打工,本院依法向其父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薛红艳的银行账户和房产登记后,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XX谈话,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