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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珍美食品有限公司诉益阳优多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珍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优多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369号原告长沙市珍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法定代表人花菓。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优多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娣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珍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优多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珍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珍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优多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珍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