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彭建斌与黄德贤、章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斌,黄德贤,章春涛,王惠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127号原告彭建斌,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仁祥,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贤,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章春涛,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王惠前,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彭建斌诉被告黄德贤、章春涛、王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黄德贤归还原告彭建斌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2、被告章春涛、王惠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德贤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彭建斌借款2万元,借据约定:借款于2015年4月17日前还清;按月息2%计息。如逾期,需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上述款项由被告章春涛、王惠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黄德贤未按约还本付息,保证人章春涛、王惠前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建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章春涛、王惠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德贤、章春涛、王惠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审 判 员 李秀才人民陪审员 傅猛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