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博文与张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博文,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梁博文。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受理的梁博文申请执行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