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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博文与张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博文,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梁博文。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受理的梁博文申请执行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