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甫炎与明福志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甫炎,明福志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759号原告潘甫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寿生,容县法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明福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甫炎与被告明福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甫炎与被告明福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甫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潘甫炎负担。审判员 陈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