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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甫炎与明福志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甫炎,明福志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759号原告潘甫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寿生,容县法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明福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甫炎与被告明福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甫炎与被告明福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甫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潘甫炎负担。审判员  陈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