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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张海峰、卞晓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张海峰,卞晓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150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丽晶广场****号。负责人:屠晓华。被告:张海峰。被告:卞晓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张海峰、卞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946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