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永岳、史寅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岳,史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20-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岳,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史寅福,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调确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岳与被执行人史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寅福应支付执行款16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