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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尹行芳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永新县石桥镇黄岭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行芳农村承包经营户,永新县石桥镇黄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行芳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素玉,女,1941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41********。委托代理人尹宏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县石桥镇黄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新县石桥镇黄岭村。法定代表人尹满珠,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尹行芳农村承包经营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尹行芳农村承包经营户。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